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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病假的医疗期结束后仍无法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请病假的医疗期结束后仍无法工作,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具体条件

 
  • 医疗期已满:公司需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其法定医疗期。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等。只有当医疗期届满,公司才有可能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 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医疗期满后,员工如果既无法回到原岗位工作,也不能胜任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合适工作岗位,公司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例如,员工原本是一名仓库搬运工,因患病医疗期满后身体虚弱,无法再从事搬运工作,公司安排其做仓库管理员,但员工因身体原因也无法胜任该岗位,此时公司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

解除程序

 
  • 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公司若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若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则必须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


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特殊情况


如果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员工患重病,虽医疗期满但经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情况下公司需延长其医疗期,继续保留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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