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标准
员工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如有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无论怎样规定,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原则上按以下政策执行 :
国家层面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地方层面
- 重庆:根据重庆市人社局的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 6 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70% 发给;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80% 发给;连续工龄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 发给;连续工龄满 30 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95% 发给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 6 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 发给;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5% 发给;连续工龄满 20 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70% 发给。
- 深圳:《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企业内部规定及合同约定层面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如有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无论怎样规定,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特殊情况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原则上按以下政策执行 :
-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