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与司法鉴定有哪些区别
工伤鉴定与司法鉴定存在多方面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鉴定目的:
- 工伤鉴定:主要目的是确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以便为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依据。比如,一名工人在工作中手部受伤,工伤鉴定就是要确定他受伤后的手部劳动功能受到了多大程度的影响,以及他的生活自理能力是否受到了影响,从而确定他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级。
-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其目的是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辅助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例如,在一场涉及人身伤害的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可以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损伤原因等,为案件的赔偿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 鉴定机构:
- 工伤鉴定:由所在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常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 司法鉴定:一般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所承担具体的鉴定任务,这些鉴定机构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审批,并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
- 鉴定标准:
- 工伤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进行评定。该标准对于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划分较为细致,考虑到了工伤职工的特殊情况,相对而言评定标准可能较为宽松。例如,一些在普通人身伤害鉴定中可能不被认定为伤残的情况,在工伤鉴定中可能会被评定为一定的伤残等级。
- 司法鉴定:通常采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其鉴定标准更侧重于对人体损伤的一般性评估,对于损伤的认定和等级划分相对较为严格。
- 鉴定流程:
- 工伤鉴定: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只有被确认为工伤后才能进行工伤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司法鉴定:一般在伤势基本稳定之后,当事人即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展开鉴定工作,相对来说流程较为简便。
- 适用范围:
- 工伤鉴定:只适用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
- 司法鉴定:适用于各类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等。
- 鉴定费用承担:
- 工伤鉴定:费用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 司法鉴定:通常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垫付,最终根据案件的判决结果确定费用的承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