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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 “无条件加班” 条款被仲裁判无效

大家好,我是吕婷律师。今天要给大家讲一个有关劳动合同中不合理加班条款的案例,希望能让大家对自身权益有更清晰的认识。小王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入职签合同时,合同里有一项条款格外刺眼: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加班安排。小王当时就觉得不太对劲,但考虑到工作机会难得,还是签了合同。
工作一段时间后,物业公司频繁安排加班,有时候一周内有三四天要加班到很晚,周末也经常被占用。然而,公司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只是承诺之后可以调休,但调休也常常因为工作繁忙无法落实。小王和同事们身体和精神都承受着巨大压力,可又觉得合同签了,好像只能默默忍受。
直到有一次,小王因为连续加班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出过度疲劳导致的一些健康问题。这时,小王意识到不能再这样下去,决定咨询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法律角度分析,物业公司 “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加班安排” 这一条款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这说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并非随心所欲,而是要经过与劳动者协商且有时间限制。
同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 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 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 的工资报酬。” 物业公司不仅随意安排加班,还不依法支付加班费,明显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小王在我的指导下,收集了加班的相关证据,如加班打卡记录、工作群里的加班通知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 “无条件加班” 条款无效,要求物业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小王相应的加班费,并对后续加班安排做出合理调整。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要明白,劳动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纠正的。劳动者在面对类似情况时,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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