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不达标就扣光提成?员工维权让不合理条款 “低头”》
大家好,我是吕婷律师。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劳动合同中不合理提成条款引发的维权案例。
小张是一名充满干劲的年轻人,入职了一家销售公司。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有一项条款:“若员工当月业绩不达标,将扣除全部提成。” 小张当时想着自己努力工作肯定能完成业绩,也就没太在意。
然而,市场环境变幻莫测,在接下来的一个月里,整个行业市场低迷,小张所在的销售团队业绩普遍不佳,小张也未能达标。月底发工资时,小张发现自己辛苦一个月的提成一分都没拿到,工资大幅缩水。小张觉得很不公平,因为自己在这个月里付出了很多努力,每天都在跑客户、做推广,业绩不达标不能完全归咎于自己。

经过深思熟虑,小张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法律层面来看,销售公司的这一合同条款存在严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提成作为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公司不能随意克扣。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构成和支付方式,但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销售公司 “业绩不达标扣除全部提成” 的条款,过于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且没有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客观因素影响业绩,属于不合理、不公平的约定。这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公平、合理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小张在咨询我之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小张提供了自己工作记录、客户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在业绩未达标的月份付出了正常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销售公司的该条款不合理,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判定该条款无效。公司需按照小张实际的工作成果,合理计算并支付提成。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条款来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法律保障的是公平公正,不会让不合理的条款得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