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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工遭辞退起风波,劳动仲裁如何守护权益?

 

作为一名专注于劳动纠纷领域的律师,我处理过不少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案件。今天就借着小丽的这个案例,带大家深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先看案例


2022 年,小丽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入职两年表现良好。在她怀孕 5 个月时,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突然通知辞退她,且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小丽认为公司此举侵犯了她作为孕期女工的权益,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展开调查,发现公司无法提供小丽业绩不佳的有效证据,且辞退行为明显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孕期女职工不得随意辞退的规定。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恢复小丽的劳动关系,补发辞退期间的工资,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孕期保护措施。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核心要点在于对孕期女职工权益的保护以及公司辞退行为的合法性判定。
首先,小丽作为一名怀孕 5 个月的女职工,依法享有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辞退她,但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小丽业绩确实不佳,这表明公司辞退小丽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孕期女职工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公司的辞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侵犯了小丽的合法权益。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此案时,秉持公正原则,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做出了合理裁决。恢复小丽的劳动关系,补发辞退期间工资,以及给予相应孕期保护措施,是对小丽合法权益的全面维护,也是对公司违法行为的纠正。

 


适用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在本案中,服装公司在小丽怀孕期间,以业绩不佳为由将其辞退,违反了此条明确规定,该辞退行为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小丽申请仲裁要求维护自身权益,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恢复其劳动关系,正是依据此条法律规定,保障了小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要明白,法律赋予了孕期女职工特殊的保护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随意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女职工自身如果遇到类似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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