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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工调岗降薪,看女工如何维权

 

作为处理过多起劳动纠纷案件的律师,对于哺乳期女工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我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的理解。下面我们就通过小张的这个案例,来深入探讨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先看案例


小张在一家电子厂工作,孩子出生后进入哺乳期。此时公司突然将她从原来的岗位调到一个工作强度更大、薪资更低的岗位。小张多次与公司沟通,表示自己处于哺乳期,身体状况不适合新岗位,且调岗降薪不合理。公司却称这是正常的工作安排。小张无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公司未经小张同意擅自调岗降薪的行为侵犯了哺乳期女工的合法权益。最终裁决公司恢复小张原工作岗位,补足调岗后工资差额,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的关键在于公司对哺乳期女工调岗降薪行为的合法性判定。
小张处于哺乳期,这是一个特殊的生理时期,法律对哺乳期女工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公司在未与小张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她调到工作强度更大、薪资更低的岗位,这种行为存在多方面的不合理性。
从法律角度看,一方面,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变更这些内容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公司未经小张同意就进行调岗降薪,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另一方面,小张作为哺乳期女工,身体状况可能无法适应新岗位更大的工作强度,公司此举没有充分考虑到哺乳期女工的特殊需求,侵犯了小张的合法权益。
仲裁委在审理时,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的裁决是合理且必要的。恢复原岗位保障了小张能够在合适的工作环境继续工作,补足工资差额弥补了小张因调岗降薪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支付经济赔偿金则是对公司违法行为的一种惩处。

 



适用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公司在小张哺乳期降低其工资并调岗,违反了此条规定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在本案中,公司未经小张协商一致且未采用书面形式就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和薪资内容,明显违反了该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公司调岗降薪导致小张工资减少,符合此条规定中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所以仲裁委裁决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赔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要清楚,哺乳期女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对哺乳期女工进行调岗降薪等侵犯其权益的行为。而女工们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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