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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追讨多年加班工资胜诉,企业为何要 “埋单”?

 

作为一名处理过多起劳动纠纷案件的律师,我深知劳动者在面对权益侵害时的无奈与艰辛。今天咱们就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深入了解一下关于加班工资的那些事儿。

先看案例


某制造企业因业务繁忙,经常安排员工加班。小赵在该企业工作多年,平时加班频繁,但公司从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他加班工资。小赵多次向公司反映,均未得到妥善解决。于是小赵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多年来拖欠的加班工资。小赵提供了加班打卡记录、加班通知邮件等证据。经仲裁审理,公司需依法支付小赵相应的加班工资,并因未及时支付加班工资,按照一定比例加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几个关键的法律要点。首先,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却未按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这明显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小赵作为劳动者,多次向公司反映问题却得不到妥善解决,他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小赵提供的加班打卡记录、加班通知邮件等证据,是非常关键的,这些证据能够证明他确实存在加班事实以及加班的具体情况。
其次,企业在面对员工合理诉求时,没有积极解决问题,这种消极态度是不可取的。最终仲裁结果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也是对企业这种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这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不同加班情形下应支付的工资报酬标准,本案中企业未按照这些标准支付小赵加班工资,显然违反了此项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此条规定说明企业不仅要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因其未及时支付,还需加付赔偿金。
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像小赵这样的劳动者,面对企业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况,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值得肯定的。同时,这也给广大企业敲响了警钟,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是企业应尽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也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这些证据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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