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重新工伤鉴定
重新工伤鉴定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确认申请时间:
- 申请方(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超过这个期限,一般就无法再申请重新鉴定了。
- 准备申请材料:
- 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等,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按要求填写完整,可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其官方网站获取。
- 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工伤的认定情况。
-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用以证明初次鉴定的结果及收到的时间。
- 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 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包括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如果是职业病,还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 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直观展示受伤部位的情况。
- 提交申请:
-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些地区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提交申请,也可以到指定的办公地点现场提交。
- 审核与受理: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及时补正材料,以便委员会能及时组织鉴定。
- 组织鉴定:
- 材料完整且符合申请条件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 5 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还可能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 获取鉴定结果: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来说,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后的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如果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需要注意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