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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巨头抢占社区团购与反垄断

  最近,各大互联网巨头纷纷布局小区菜市场经济的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像人民日报这样的重要媒体也发表了相关文章。

  我们先看看事情的起因,近期有多家媒体报道,阿里,京东,拼多多,美团,甚至出行的滴滴,这些互联网巨头,准备砸重金布局社区菜场团购。

  为什么看似普通的商业行为会引起社会的如此关注呢?

  首先,他们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是互联网科技公司,在国内都是排名靠前的大企业,他们拥有海量数据,巨大流量,背后有巨大资金支持。

  另外,他们布局的社区菜场经济,事实上就是做平常见到的那些起早贪黑的小商小贩的生意,这与我们眼中的互联网巨头们所应该关注的生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同时,如果互联网巨头们一旦入住社区菜场经济,他们初期可以通过巨额补贴,提供较大的优惠,或低于市场的价格吸引消费者,快速抢占市场,这样的话,会使得大批的蔬菜经营者、菜市场无利可图而离场。那些大部分蔬菜经营者,起早贪黑,辛辛苦苦赚到钱,可能就是他们维持一家生活的主要来源,一旦失去这一份收入,可能就会给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庭生活,陷入困难。

  并且,互联网巨头们手里拥有强大的资源,资金优势,在涉足某一行业的时候,往往会出现一家,或者几家的一家独大的局面,从而形成垄断。

  一旦形成垄断,会对我们普通老百姓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大家都知道美团外卖和滴滴打车,几年前美团和滴滴打车为了吸引消费者,采用补贴的方式,让商家和消费者都得了实惠。商家的利润增加了,消费者吃饭便宜了。通过美团叫外卖不仅不用跑,而且比实体店还便宜,持续的补贴,让消费者逐渐形成了网上叫外卖的消费习惯。同时行业的兼并组合,是的,外卖行业形成了一家独大的局面,这种垄断局面的出现,使得外卖行业有了绝对的话语权。他们可以对商家尽量压低商品的价格。而对普通的消费者可以提高价格。也就是现在为什么许多人普遍发现,外卖不仅没有补贴,叫餐的费用却越来越高。滴滴打车也是如此,起初的时候,使用优惠卷,补贴,使得更多的司机参与跑滴滴,而普通消费者,在相同路程的情况下,滴滴打车要比传统出租车出行要要少不少钱,也更愿意通过滴滴打车。当人们逐渐认可并习惯与出行使用滴滴打车的时候,滴滴打车也没有了优惠券,补贴,同一路程的费用与传统出租车没有多少。滴滴平台在市场占据了主动权以后,他们就可以一方面提高打车的价格,另一方面又减少滴滴司机的收入占比,以攫取更多的利润。他们就是这样通过获得行业的主导地位,形成绝对的话语权,支配权,形成垄断,使得普通的消费者及相关创业者受其压制却又别无选择。

  这也是为什么消息出来以后,大家的矛头一致对准了互联网巨头们。就连人民日报也为此专门发表评论文章:各大互联网巨头利用海量数据、先进算法和雄厚资本进行低价竞争,不应惦记普通老百姓几捆白菜、几斤水果,而是要把原始的创新能力努力实现更多从无到有技术突破上来,实现科技的创新,做好龙头互联网科技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

  互联网巨头,有着海量数据,先进算法,还有雄厚的资本,他们一旦进入某个行业,就很容易形成垄断,形成垄断后,如果再没有完善的法律约束,没有相关部门的监管,很可能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打压小企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阻碍科技创新,这样的话,不利于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

  虽然2008年实施《反垄断法》,至今已过去12年了,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迅速,特别是影响较大的互联网经济领域。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我们国家近年来也很重视《反垄断法》修订,相继制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及相关规章和指南,其中就包括互联网领域反垄断,使得互联网方面的垄断更具可操作性。

  互联网巨头利用巨额补贴,抢占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以后,控制市场,这样的商业模式,很容易形成垄断。那么什么样行为才能被认为是垄断呢?

  根据《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其中垄断协议为: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四条: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从上面来看,互联网巨头们,如果在经营活动违反上述条款,有可能触犯《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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