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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按以下情况确定:

城市类别划分

 
  • 第一档: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
  • 第二档:除第一档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
  • 第三档:除第一档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特殊情况规定

 
  • 配偶有房视同自有房: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此时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夫妻同城与异地扣除规定: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 住房贷款利息与租金扣除限制: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合租住房扣除规定: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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