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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这些要点要牢记

大家好,我是吕婷律师。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代位权是债权人保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今天,咱们通过具体案例来看看行使代位权需要注意些什么。



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了一批价值 100 万元的货物,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收货后三个月内付款。然而,三个月过去了,乙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甲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 120 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乙公司却迟迟不向丙公司主张权利。于是,甲公司决定行使代位权,向法院起诉丙公司,要求丙公司直接向自己清偿乙公司所欠的 100 万元货款。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行使代位权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已到期。就像甲公司对乙公司的 100 万元货款债权,是基于合法的货物买卖合同产生的,金额明确,而且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强调了债权人自身债权的合法性、确定性和到期性。
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确定且已到期。在案例中,乙公司对丙公司的 120 万元债权同样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已经到了该主张的期限。如果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还未到期,或者存在争议不明确,甲公司就无法行使代位权。
另外,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在这个案例里,乙公司明明对丙公司有到期债权,却不采取任何行动去主张,导致甲公司的货款无法收回,这就符合 “怠于行使” 且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条件。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甲公司行使代位权只能要求丙公司清偿乙公司欠自己的 100 万元货款,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如果超出,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最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而不能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甲公司就是向法院起诉丙公司来行使代位权的,只有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才能确保整个过程合法有效。
总之,企业和个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通过合法合理地行使代位权,维护自身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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