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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常用的债务纠纷文书送达方式

大家好,我是吕婷律师。在债务纠纷案件中,法院文书的送达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及时知晓案件进展和自身权利义务。今天咱们就结合案例来聊聊法院常用的债务纠纷文书送达方式。

 


先看直接送达。小李起诉小王债务纠纷一案,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前往小王的住所,将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文书当面交给小王,并让小王签收。这就是直接送达,它是最基本、最直接的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这种送达方式能确保当事人直接收到文书,及时了解案件情况。
再说说留置送达。在另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中,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告住处送达文书,被告拒绝签收。工作人员在邀请了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后,将文书留在被告住处,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了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签名,这就完成了留置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适用于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书的情况,保障了送达程序的顺利进行。
还有邮寄送达。小张与小赵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文书寄给小赵。按照规定填写了收件人姓名、地址等信息,若小赵收到并在回执上签字,那么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就是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种方式方便快捷,适合当事人住所较远等直接送达不便的情况。
公告送达也是一种重要方式。在一些债务纠纷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文书。法院会在报纸、法院公告栏等媒介发布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后,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是为了保障那些无法直接联系到的当事人也能知晓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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