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中,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关键细节
大家好,我是吕婷律师。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聊天记录成为债务纠纷中常见的证据形式。但要让聊天记录在法庭上发挥有力作用,有不少细节需要注意。下面咱们结合案例来详细说说。

有这样一个案子,小王借给朋友小李 2 万元,没有写借条,只有两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里,小李明确表示向小王借款 2 万元,并承诺三个月后还款。到了还款期限,小李却赖账不还。小王无奈起诉到法院,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小李却称聊天记录是经过剪辑伪造的。由于小王没有妥善保存原始记录,无法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最终他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首先要注意保存原始记录。聊天记录的载体,比如手机、电脑等设备,要保持原状,不要随意删除、修改或剪辑聊天内容。因为原始载体能够直接反映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同时,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这一系列规定都强调了原始记录保存的重要性。
其次,要明确聊天双方的身份。在聊天记录中,最好能有明确体现双方身份的信息,比如姓名、手机号码等。如果没有这些明确信息,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佐证,比如聊天中涉及的与双方身份相关的特定事项、第三方证人证言等。否则,对方可能会否认聊天记录的关联性。
再者,聊天记录要具备完整性。要完整地反映借款的全过程,包括借款的原因、金额、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忽略其他重要内容。如果聊天记录不完整,可能会影响其证明力。
另外,及时进行证据保全也很重要。如果担心聊天记录会丢失或被篡改,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机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聊天记录进行固定和保存,增强其证明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