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与决定书区别
裁定书与决定书在多方面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制作主体
- 裁定书:
它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属于司法文书范畴。在各类诉讼案件(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中,以及法院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等执行程序里,根据案件进展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制作相应的裁定书。例如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针对程序或实体方面的特定事项会作出裁定,产生相应的裁定书。 - 决定书:
其制作主体更为广泛。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很多具体事项会作出决定书,像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机关对各类行政处罚事项等情况时,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书;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一些程序性事项或特定非讼案件中也会出具决定书,比如人民法院在对回避申请、司法拘留、罚款等事项作出决定时,会制作相应的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相关决定内容。
适用范围及用途
- 裁定书:
主要用于处理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当然也会对一些实体问题作出临时性、阶段性的判定,目的是保障诉讼或执行程序能够依法、有序且顺利地进行。比如在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是针对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这一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处理;裁定保全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等影响后续判决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在刑事诉讼中,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等也是对程序环节事项的把控;在执行程序里,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等,是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对执行工作作出的阶段性决定。 - 决定书:
更多侧重于对某一事项作出一种程序性、临时性或者具有特定管理性质的决定,不一定是围绕着双方的实体争议展开。例如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决定书,主要是基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决定对其采取行政拘留这一行政强制措施,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体现。法院的回避决定书,则是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审判人员等是否回避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相关人员是否需要回避,以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
法律效力
- 裁定书:
其法律效力根据具体裁定事项有所不同。对于一些纯粹程序性裁定,往往只在相应诉讼或执行阶段内有效,随着程序推进可能会被后续裁定变更或撤销。例如,在一审诉讼中裁定准许某一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裁定在一审审理及执行保全措施阶段有拘束力,若案件进入二审且二审法院作出新的裁定变更了保全情况,那原一审的相关裁定效力就相应调整。而部分涉及实体权益的裁定,如准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等,一经生效同样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拘束力,当事人需遵照执行。 - 决定书:
不同类型决定书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像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对相对人产生拘束力,相对人需要按照决定书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如缴纳罚款等),若不履行可能面临后续的强制执行等法律后果。对于法院作出的一些程序性决定书,当事人也可按照相应的上诉、复议等程序规则寻求救济,且要遵循决定书所确定的相应要求。
内容格式
- 裁定书:
一般首部写明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等;正文写明裁定的案由、事实、理由以及裁定结果等核心内容;尾部写明裁定是否准许上诉(不同诉讼类型有区别)、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签名、制作文书的日期以及法院盖章等,重点在于简洁明了地体现裁定所针对的事项及处理结果。 - 决定书:
同样有一定格式要求,但相对会根据具体的决定事项有所不同。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写明处罚机关名称、文号、被处罚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法院的回避决定书则根据不同用途(如回避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等)写明相应的关键要素,总体格式是突出决定的核心内容以及当事人需要知晓的关键信息,便于当事人据此采取后续行动或行使救济权利。
救济途径
- 裁定书:
不同类型的裁定书救济途径不一样,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如民事诉讼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等),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不能上诉的裁定,当事人若认为裁定存在错误等情况,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通过申请再审等其他司法程序来寻求救济。 - 决定书:
当事人若对决定书不服,救济途径因具体情况而异。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作出的一些程序性决定书,当事人也可按照相应的上诉、复议等程序规则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