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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行政案件立案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 起诉状:需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起诉状应记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还要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内容。
  • 身份证明材料
    • 自然人:提供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件。若原告是港澳同胞,需提供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是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还需由居委会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今一直居住在本院辖区,已居住满一年 。
    •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完成 “三证合一” 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等主体登记资料 。若当事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主体材料 。
  •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若委托他人代为起诉,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同时,根据代理人的不同身份,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须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原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委托书;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员工代理其所在单位的,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证明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件,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能证明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且与原告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关文书。
  • 复议相关材料: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 证据材料: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并制作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对象等内容。例如,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时,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 管辖证明材料:用以证明该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相关材料,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中涉及的管辖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管辖的明确要求等,若无法提供明确的管辖依据,也可书面说明案件与受诉法院之间存在管辖联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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