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与裁定书的区别
裁决书与裁定书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制作主体
- 裁决书:
- 主要由仲裁机构制作,常见于各类仲裁案件中,比如劳动仲裁委员会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针对民商事合同纠纷等经济类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以此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纠纷解决结果等。
- 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特定争议按准仲裁程序操作时也会出具裁决书,像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等个别情况中会运用到。
- 裁定书:
- 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属于司法文书范畴,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等诸多程序环节中都会用到。例如,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或者在法院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等执行程序里,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裁定。
适用范围及目的
- 裁决书:
- 重点用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等实体性争议,通过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主张等进行审查判断,依据相关法律、仲裁规则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对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特殊法定情形除外),旨在定分止争,确定双方具体的权益状态。
-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中,裁决书会判定合同是否有效、货物交付及款项支付情况、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涉及实体权益方面的内容。
- 裁定书:
- 主要用于处理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或者对一些实体问题作出临时性、阶段性的判定,保障诉讼或执行程序能够依法、有序地顺利进行。比如在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是针对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这一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处理;裁定保全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等影响后续判决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 在刑事诉讼中,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等也是对程序环节事项的把控;在执行程序里,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等,是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对执行工作作出的阶段性决定。
法律效力
- 裁决书:
-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具有终局性法律效力(除符合法定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少数特殊情形外),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书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权益。
- 裁定书:
- 其法律效力根据具体裁定事项有所不同,对于一些纯粹程序性裁定,往往只在相应诉讼或执行阶段内有效,随着程序推进可能会被后续裁定变更或撤销。例如,在一审诉讼中裁定准许某一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裁定在一审审理及执行保全措施阶段有拘束力,若案件进入二审且二审法院作出新的裁定变更了保全情况,那原一审的相关裁定效力就相应调整。
- 而部分涉及实体权益的裁定,如准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等,一经生效同样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拘束力,当事人需遵照执行。
内容格式
- 裁决书:
- 通常具备较为规范统一的格式,一般包括首部(写明仲裁机构名称、裁决书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等)、正文(阐述案件受理经过、双方争议焦点、仲裁庭查明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最终裁决结果等详细内容)、尾部(注明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书生效时间、仲裁员签名、仲裁机构盖章等),整体需要清晰完整地呈现仲裁案件的全貌及裁决依据和结果。
- 裁定书:
- 格式同样有规范性要求,一般首部写明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等;正文写明裁定的案由、事实、理由以及裁定结果等核心内容;尾部写明裁定是否准许上诉(不同诉讼类型有区别)、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签名、制作文书的日期以及法院盖章等,重点在于简洁明了地体现裁定所针对的事项及处理结果。
救济途径
- 裁决书:
- 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救济途径相对有限,像劳动仲裁中,通常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如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商事仲裁中,往往需要在符合法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下,通过相应司法程序寻求改变裁决结果。
- 裁定书:
- 不同类型的裁定书救济途径不一样,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如民事诉讼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等),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不能上诉的裁定,当事人若认为裁定存在错误等情况,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通过申请再审等其他司法程序来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