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
小王是张家港港区的某公司业务主管,负责公司对外业务,在2017年,工作中,被小王负责的客户投诉,在9月份的时候,该公司以小王投诉达三次,以小王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降低了小王的薪资待遇。小王觉得被客户投诉三次,不能成为不胜任工作的理由。在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到张家港劳动局申请仲裁。劳动局双组织方调解,在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判决公司补足差额,恢复小王的工资待遇标准。
张家港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降低劳动者薪资应承担举证责任,甲公司提交的客户投诉书不足以证实小王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故其单方降薪行为违法,对应工资差额应予补发。
该公司提供的客户投诉书,可以反映出小王的工作中存在一定不足,但能否构成不能胜任的事由则应根据劳动者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失职本身的恶劣程度,以及失职行为对于企业经营所造成的直接负面影响等因素综合判定。现甲公司除客户投诉书之外,未能向本院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赵某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而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也未做说明,故该公司的单方调岗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小王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点评:
专业的劳动律师指出: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工作职责的考核是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直接依据。客户投诉书仅能作为认定不能胜任的补充说明或补强证据,在用人单位自身不能完成对不能胜任的合理认定的情形下,仅凭外部的投诉文件,不能作为单方处理员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