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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范围工伤赔偿常见问题

一、申报工伤是否更加便捷?

  答:为了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进一步发挥基层作用,原来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吴中、相城区工伤认定工作现调整由吴中、相城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调整后苏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市区统筹地区(含姑苏、高新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各县级市以及工业园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二、申报工伤的时限有什么变化?

  答:进一步放宽了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在明确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三、由他人代为申报工伤,需要什么手续?

  答: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与受伤害职工存在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委托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答:出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的,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答:出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的情形时,应当提交能证明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等;

  (二)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生效裁判文书;

  (三)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答:出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工作时间证明、居住地证明、上下班路线图、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等。

  事故处理文书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报警证明或者交通事故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答:出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时,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答: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四)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伤残程度鉴定,

  (五)停工留薪期确认,

  (六)安装辅助器具确认,

  (七)工伤旧伤复发确认。

  九、工伤职工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减少矛盾和纠纷。现明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十、工伤职工到外地就医的交通费能否报销?

  答:考虑到部分职工的切实需求,原来这部分的费用报销问题并不明确。现在已经明确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需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交通费按实支付。

  十一、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和养老待遇如何衔接?

  答:1-4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退休前享受伤残津贴存在差距的问题,现在已经明确了衔接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退休前本人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不计发一次性养老金,其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工伤津贴的60%确定,低于伤残津贴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十二、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如何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享受一级至四级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没有最低缴费年限得要求。

  十三、用人单位出现破产、撤销、解散、关闭等情况的,如何保障工伤一至四级职工的日常管理?

  答: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的,一级至四级工伤参保职工由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托管其档案,承担其办理退休手续、纳入社会化管理前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避免将工伤矛盾推向社会,更加有利于社会稳定。

  十四、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待遇由谁承担?

  答: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在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手续后发生工伤的,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五、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职工待遇的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下降的,其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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