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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往往有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很多人不清楚相关的标准。所以下面是我们小编为大家介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我们。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一、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赔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定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支付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对进入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并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修正),新法实施以前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部门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于1994年12月3日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限,伴随着劳动用工经济补偿金纠纷的发展多样化,《劳动合同法》在原有规定上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具体包括: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中,增加了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

  (2)用人单位未按约提供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与乘人之危的手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新法规定,该情形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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