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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录用条件?这些要点必须清楚!

 

大家好,我是吕婷律师。在劳动关系中,试用期是一个关键阶段,“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一情况涉及诸多法律要点。下面给大家讲个案例。
小赵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做设计师,公司与他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公司安排了一系列工作任务给小赵,包括设计几个重要项目的广告海报。然而,小赵交付的设计成果与公司的要求相差甚远,多次修改后仍不能满足项目需求。同时,小赵在工作态度上也比较散漫,经常迟到早退。
 

试用期快结束时,公司依据内部制定并公示过的《员工考核标准》以及小赵的实际工作表现,认定小赵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小赵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小赵觉得很委屈,认为公司是无故辞退他,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从法律层面分析,这里涉及到几个重要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个案例中,公司要想合法解除与小赵的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几个关键要点。
首先,公司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这录用条件不能是事后随意制定的,而应该在招聘时就明确向求职者公布,比如在招聘广告、面试过程或者入职须知中清晰说明。这家广告公司有详细且公示过的《员工考核标准》,明确了设计师岗位在设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要求,满足这一要点。
其次,用人单位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收集了小赵交付的设计成果、与客户沟通反馈记录以及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小赵在设计能力和工作态度上确实不符合公司要求。
最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合法。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前,按照规定向小赵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辞退原因,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公司解除与小赵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小赵的仲裁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试用期以 “不符合录用条件”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做到录用条件明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于劳动者来说,在试用期也应认真对待工作,了解用人单位的要求,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被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希望大家通过这个案例,对试用期相关法律要点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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