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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标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以下七项:

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 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

 
  •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
  •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
  •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 6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3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500 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方式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按照标准的 100% 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父母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 50% 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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