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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达到什么程度就构成重伤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以下是具体情形:

重伤一级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如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偏瘫、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面部、耳廓损伤:如容貌毁损(重度)。
  • 听器听力损伤: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 视器视力损伤: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 3 级;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 20° 以下(视野有效值 32% 以下);双眼盲目 4 级。
  • 颈部损伤:如颈部大血管破裂;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 胸部损伤:如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IV 级);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 腹部损伤:如肝功能损害(重度);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 盆部及会阴损伤:如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 脊柱四肢损伤:如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手损伤:如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 皮肤损伤:如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重伤二级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75.0cm² 以上;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 4 周以上;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脑挫 (裂) 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外伤性脑脓肿;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外伤性尿崩症。
  • 面部、耳廓损伤:如面部条状瘢痕(50% 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0cm 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面部块状瘢痕(50% 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² 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0cm² 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 30%;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2 以上;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 0.5cm 以上;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50% 以上。
  • 听器听力损伤: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 视器视力损伤:一眼盲目 3 级;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一眼视野半径 10° 以下(视野有效值 16% 以下);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 30° 以下(视野有效值 48% 以下)。
  • 颈部损伤:如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 级)。
  • 胸部损伤:如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III 级);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瘘或者空肠造瘘;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气管瘘;纵隔气肿或者纵隔脓肿;胸腔大血管损伤;膈肌破裂。
  • 腹部损伤:如腹腔大血管破裂;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腹部损伤致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 盆部及会阴损伤:如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 5.0cm 以上;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 脊柱四肢损伤:如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偏瘫、截瘫(肌力 3 级以下);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 手损伤:如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36%;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一手食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 皮肤损伤:如全身瘢痕面积占体表面积≥30%;面部瘢痕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 100%;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者色素沉着、色素减退改变累计达面部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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