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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哪些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常规规定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取保候审决定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做出,公安机关在批准前还需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
  •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以便执行机关能及时联系到被取保候审人。
  •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体现被取保候审人对司法程序的尊重和配合。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包括但不限于威胁、恐吓、引诱、收买等手段,以保障证人能够在无外部压力的情况下提供真实证词。
  •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即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或隐匿、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

特殊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例如禁止进入可能与案件相关的特定场所等,防止其接触可能影响案件侦查、审判的因素。
  •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避免与可能影响案件侦查、审判的特定人员接触,防止出现干扰案件的情况。
  •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如禁止从事与案件性质相关或可能影响案件进展的特定活动。
  •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防止嫌疑人擅自离开本地或利用交通工具逃避侦查、审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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