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苏州律师吕婷网站!

从余华英被二审裁定死刑看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儿妇女童罪的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儿童被拐骗后,其家庭的完整性遭到破坏,父母子女间的亲情被割裂,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和创伤。同时,也侵犯了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权,使儿童处于被欺骗、任人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自由。
  • 客观要件: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比如余华英案中,她让自己的女儿去跟其他孩子套近乎,并用 “买糖吃”“买冰棒”“出去玩” 等话语,将孩子骗走。
  •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在余华英案中,她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自己的拐卖儿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余华英拐卖儿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钱财,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贩卖,以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需求。

余华英案中的拐卖儿童犯罪情节

 
  • 犯罪次数多:从 1993 年到 1996 年,余华英伙同他人疯狂作案,拐卖儿童数量从最初认定的 11 人增至 17 人,其多次实施拐卖行为,反映出其犯罪的持续性和顽固性。
  • 犯罪手段恶劣:余华英利用儿童的天真无邪和对他人的信任,采用诱骗的方式实施拐卖,这种手段不仅使儿童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拐走,也给被拐儿童的心灵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其行为极其恶劣。
  • 社会危害性极大:她的拐卖行为导致 17 个家庭支离破碎,父母与子女骨肉分离,给这些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和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和公愤。

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及余华英判处死刑的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 余华英拐卖儿童人数达 17 人,属于拐卖儿童多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且其犯罪行为给众多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体现了法律对拐卖儿童这种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零容忍态度。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社会影响及防范措施

 
  • 社会影响: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灾难,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它引发了公众的恐慌和担忧,降低了社会的安全感和信任度,使人们对社会环境产生了不安和质疑。每一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发生,都可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牵动着无数人的心。
  • 防范措施 :
    •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识和警惕性,让人们了解拐卖妇女儿童的常见手段和防范方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 完善社会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共场所、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的监控和管理,建立健全儿童保护的社会网络,及时发现和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发生。
    • 提高家庭保护意识:家长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教育孩子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避免孩子单独与陌生人接触,防止妇女儿童被拐骗。
    • 加强执法打击力度: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侦查和打击力度,提高破案率,严厉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上一篇: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哪些规定
下一篇:一般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辩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