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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伤人案件中,狗主人的过失如何认定


在宠物狗伤人案件中,狗主人的过失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安全管理措施的履行情况

 
  • 未拴绳或未有效管控犬只:若狗主人在遛狗时未给狗拴绳,致使狗脱离控制而伤人,一般会被认定存在过失。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狗主人因未拴绳导致宠物狗追逐、咬伤路人,这种情况下狗主人明显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当预见未拴绳可能带来的伤人风险却未采取措施加以避免,需对伤害结果承担责任。
  • 未采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除拴绳外,如未给大型犬佩戴嘴套、未在电梯等狭小空间采取收紧犬链或怀抱犬只等避让措施、未对犬只进行必要的训练等,若因此导致犬只伤人,狗主人也会被认定有过失。比如,狗主人带着大型犬进入电梯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犬只突然发狂咬伤同乘人员,狗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犬只特性及危险的认知程度

 
  • 明知犬只具有攻击性:如果狗主人明知自己所养的狗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如烈性犬品种,或者狗曾经有过攻击他人的前科,但仍未采取特殊防范措施,导致伤人事件发生,可认定其存在过失。例如,狗主人饲养的罗威纳犬曾多次对陌生人表现出攻击性,却未加以约束和训练,最终导致犬只咬伤他人,狗主人需对该伤害负责。
  • 应当预见犬只可能伤人:即使犬只此前无攻击记录,狗主人作为饲养人,基于犬只的品种、体型、习性等因素,应当预见到其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却因疏忽大意而未采取预防措施,也构成过失。比如,大型犬在兴奋时可能会因力量较大而扑倒他人,但狗主人未考虑到这一风险,在遛狗时未对其进行有效管控,致使犬只撞倒老人致其受伤,狗主人存在过失。

违反养犬相关规定

 
  • 违反当地养犬管理条例:各地通常都有养犬管理规定,如对养犬种类、养犬区域、犬只登记等方面的限制。若狗主人违反这些规定,饲养禁养犬种、未办理养犬登记等,且犬只伤人,可认定其存在过失。例如,在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了烈性犬,该犬只咬伤他人,狗主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增加了他人遭受伤害的风险,需承担相应责任。
  • 不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定:一些公共场所会对携犬进入有明确规定,如公园、商场等要求犬只必须拴绳、佩戴嘴套等。狗主人若违反这些规定,导致犬只在公共场所伤人,应认定为有过失。比如,狗主人带狗进入公园时未遵守公园的规定给狗拴绳,致使狗咬伤了园内游客,狗主人需承担责任 。

对犬只的监管和注意义务履行情况

 
  • 疏于监管:狗主人对犬只的日常行为和活动范围缺乏必要的监管,如长时间让犬只独自在外游荡,导致犬只伤人,可认定为过失。例如,狗主人因未关好家门,致使犬只跑出家门后咬伤邻居,狗主人未尽到对犬只的监管义务,需对伤害后果负责。
  • 临时疏忽:即使狗主人平时对犬只有一定的管理,但在特定情况下因一时疏忽导致犬只伤人,也可能被认定有过失。比如,狗主人在与他人交谈时松开了狗绳,未留意犬只的动向,犬只随即咬伤了路过的行人,狗主人的临时疏忽使其未能有效防止伤害的发生,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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