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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后又后悔?律师:这时候反悔晚了!

放弃继承后又后悔?律师:这时候反悔晚了!
大家好,我是苏州吕婷律师,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婚姻家事、遗产继承领域已有十余年。最近,我的当事人张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在父亲去世后,出于“都是一家人,别伤了和气”的想法,签署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将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全部让给了弟弟。可没想到,弟弟拿到房产后就翻脸不认人,不仅不让她探望年迈的母亲,甚至把她的联系方式都拉黑了。张女士越想越气,找到我时哭着问:“吕律师,我现在后悔了,还能把继承权要回来吗?”
类似张女士这样的情况,在我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并不少见。很多人在签署放弃继承声明时,要么是一时冲动,要么是被亲情裹挟,要么是对法律后果存在误解,等到事后醒悟过来,才发现“覆水难收”。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处理过的真实案例,和大家好好聊聊“放弃继承”这件事——它到底意味着什么?签署后还能不能反悔?哪些情况下放弃继承的声明可能无效?希望能帮大家避开继承纠纷中的“坑”。
一、放弃继承:一旦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大家必须明确一个核心观点: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旦合法有效做出,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不是你想反悔就能反悔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放弃继承的时间节点。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什么是“遗产处理前”?简单来说,就是遗产还没有被分割,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份额还没有最终确定并实际分配。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比如房产已经过户到了其他继承人名下,存款已经被取走,那么此时再提放弃继承,或者反悔之前的放弃继承声明,都已经晚了。

第二,放弃继承的形式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放弃继承,除非是在危急情况下,并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证明的,否则一般是不被认可的。所以,签署书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最常见也最稳妥的形式,有些情况下还需要进行公证。我处理过一个案子,当事人说自己口头跟哥哥说过放弃继承,但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哥哥后来不承认,法院最终没有采纳他的说法。
第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如果继承人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或者声明是伪造的,那么这种放弃行为是可以撤销的。但这里的“欺诈”“胁迫”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比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声称自己是“被骗了”“被逼的”,但拿不出任何证据,最终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二、放弃继承后反悔,法院会支持吗?——结合案例看裁判规则
很多人关心的是:如果我真的签了放弃继承声明,事后又反悔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支持我的请求吗?
我的答案是:很难。法院对于放弃继承后反悔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只有在极少数特定情况下,才可能支持继承人的反悔请求。
我曾经代理过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李老先生去世后,留下了一套位于苏州姑苏区的老房子和一些存款。他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李先生和小儿子李二。小儿子李二当时生意失败,欠了一屁股债,他找到大哥李先生,哭着说自己现在急需用钱,让大哥先放弃继承,等他把房子卖了拿到钱,还了债就分一半给大哥。李先生念及兄弟情分,又觉得弟弟确实可怜,就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结果呢?李二拿到房子后直接低价出售,钱款全部用于还债和挥霍,对当初的承诺矢口否认。李先生气得不行,找到我要起诉反悔。
我仔细研究了案情和相关证据,发现李先生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在公证处公证过的,声明书内容清晰,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父亲所有遗产的继承权,并且有李先生本人的亲笔签名和手印。虽然李先生声称弟弟存在欺诈行为,但他无法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双方曾经达成过“卖房后分钱”的约定,李二对此也完全否认。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认定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合法有效,不得反悔。
那么,什么情况下,放弃继承后反悔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也就是说,反悔必须在“遗产处理前”提出,并且要有“具体理由”。实践中,法院认可的“具体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放弃继承是基于重大误解。比如,继承人误以为被继承人没有多少遗产,或者误以为自己放弃的只是部分遗产,实际上放弃的是全部遗产。但这种“重大误解”必须是基于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而不是继承人自己的主观臆断或事后找的借口。
2.  放弃继承是受到欺诈、胁迫。这一点前面已经提到,关键在于证据。例如,有录音证明其他继承人以暴力相威胁,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他继承人故意隐瞒了遗产的真实情况(比如明明有巨额存款却谎称没有),导致继承人在错误信息的基础上放弃了继承。
3.  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继承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比如,某个继承人本身负有赡养年迈父母的法定义务,他放弃继承后,导致自己没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能会考虑允许其反悔。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存在上述“具体理由”,法院也不是一定会支持反悔,而是会“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这意味着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遗产的实际状况、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社会公序良俗等因素,进行自由裁量。
像我前面提到的张女士的案子,她签署放弃继承声明是完全自愿的,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而且遗产(房产)已经过户到了弟弟名下,属于“遗产处理后”反悔。所以,我只能遗憾地告诉她,从法律上讲,她的反悔很难得到支持。最终,我帮她通过其他途径,比如以母亲的名义主张赡养权,维护了部分权益,但继承权确实是无法挽回了。
三、如何避免“放弃继承”的坑?——苏州吕婷律师给您的几点建议
继承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放弃继承”更是一个需要慎之又慎的决定。结合我的执业经验,给大家几点实用建议:
1.  签署任何文件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很多人在处理继承问题时,碍于情面,不愿意找律师,觉得“一家人没必要那么生分”。但恰恰是这种“不好意思”,可能让你蒙受巨大损失。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能够帮你分析遗产的范围、价值、各继承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让你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决定。我办公室的电话是[可在此处插入电话],苏州地区的朋友如果有继承方面的疑问,随时可以联系我咨询。
2.  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亲兄弟明算账,尤其是在涉及房产、大额存款等重要遗产时,任何口头承诺都是靠不住的。如果其他继承人提出某种“方案”,要求你放弃继承,一定要将相关约定落实到书面上,并最好进行公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  明确放弃继承的范围和条件。如果确实因为某些原因需要放弃继承,也要在声明书中写清楚放弃的是哪部分遗产(比如“放弃对位于苏州市XX区XX路XX号房产的继承权”,而不是笼统地“放弃所有继承权”),以及是否附带条件(虽然法律上对于附条件的放弃继承效力认定比较复杂,但明确条件总比不写好)。
4.  保存好所有相关证据。无论是沟通记录、书面协议、放弃继承声明书,还是遗产的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银行存单等),都要妥善保管。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可能会成为你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
四、结语
“放弃继承”不是小孩子过家家,一句话说出去就能收回来。它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一旦做出,就可能对你的财产权益产生深远影响。希望通过今天的分享,能够让大家对放弃继承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如果您正在面临继承方面的困扰,或者有人要求您签署放弃继承声明,请一定不要草率决定,及时联系专业的律师咨询。
我是苏州吕婷律师,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十余年专注婚姻家事与遗产继承。如果您在苏州地区有任何关于继承、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我会用我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您提供最靠谱的法律帮助,帮您守护好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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