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发现对方有“私生子”,财产分割究竟能多分多少?
大家好,我是吕婷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各种复杂的情况,今天咱们就来讲讲离婚时发现对方有“私生子”,财产分割相关的事儿。
晓妍和宇轩结婚多年,一直过着看似平静的生活。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晓妍发现宇轩竟然有一个“私生子”,这让她深受打击,决定和宇轩离婚。在商议离婚财产分割时,晓妍认为宇轩的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她,自己应该在财产分割上得到更多的份额。
宇轩却认为,虽然自己有“私生子”这件事不对,但家里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打拼积累的,应该平均分配。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终闹到了法院。

从法律角度分析,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个案例里,宇轩有“私生子”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晓妍作为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是可以得到适当照顾的。
但是,具体能多分多少,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比例。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比如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双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抚养子女等。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而宇轩的过错行为对晓妍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同时晓妍在抚养子女等方面付出较多,那么法院可能会适当多分给晓妍一些财产,比如原本对半分的财产,可能会判决晓妍分得60%甚至更多。反之,如果财产总额较少,或者晓妍自身经济状况较好,那么多分的比例可能相对较小。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宇轩有“私生子”的情况,很大程度上符合“与他人同居”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晓妍除了在财产分割上可以得到照顾外,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在财产分割上适当倾向了晓妍,并且判决宇轩给予晓妍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离婚时发现对方存在过错行为,无过错方不要慌张,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但具体的判决结果还是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