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司法解释二中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予以规制,具体内容如下:
《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法院可以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法院会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司法审判中,法官一般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个人意愿、年龄、性别、与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
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法院可以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离婚纠纷中考虑抢夺、藏匿行为对抚养权的影响
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法院会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司法审判中,法官一般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个人意愿、年龄、性别、与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