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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司法解释二中关于离婚财产分配方面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关于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房产分割

 
  •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 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难以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分割

 
  • 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 已经办理转移登记: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给子女的处理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该约定并重新分割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赠与 “第三者” 财产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 “第三者”,夫妻另一方主张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处理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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