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二中关于重婚决对无效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关于重婚绝对无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 1 条,以下是详细解读: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破坏,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该规定旨在明确重婚行为的绝对无效性,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会因合法婚姻当事人的离婚或配偶的死亡而使重婚的婚姻转为有效,以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实践中,对于重婚情形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若提起诉讼时原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属于无效婚姻情形消失,重婚的婚姻可自动转为有效,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再次结婚登记的行政成本。但《解释(二)》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认为重婚行为与未达法定婚龄以及原婚姻法规定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的情况在违法程度上存在轻重之分,前者违反了婚姻的公益要件,后者违反的仅是婚姻的私益要件。因此,明确重婚行为不适用效力补正。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曾有但书条款试图保护重婚中善意的一方,但不少反馈意见认为,重婚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应当仅因一方的善意即使得重婚行为合法化。最终,对于重婚中善意的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损害赔偿,以此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制定目的
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破坏,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该规定旨在明确重婚行为的绝对无效性,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会因合法婚姻当事人的离婚或配偶的死亡而使重婚的婚姻转为有效,以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立法考量
实践中,对于重婚情形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若提起诉讼时原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属于无效婚姻情形消失,重婚的婚姻可自动转为有效,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再次结婚登记的行政成本。但《解释(二)》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认为重婚行为与未达法定婚龄以及原婚姻法规定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的情况在违法程度上存在轻重之分,前者违反了婚姻的公益要件,后者违反的仅是婚姻的私益要件。因此,明确重婚行为不适用效力补正。
对善意一方的保护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曾有但书条款试图保护重婚中善意的一方,但不少反馈意见认为,重婚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应当仅因一方的善意即使得重婚行为合法化。最终,对于重婚中善意的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损害赔偿,以此来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