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司法解释二中关于离婚损害债权人利益人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 3 条对离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下是具体解读:
法律规定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 538 条或者第 539 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立法目的
在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有的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 “金蝉脱壳”,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债务人自身偿债能力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该规定旨在规制这种通过离婚恶意逃债的不诚信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婚姻家庭的特殊性,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债权人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 538 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 539 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当夫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出现上述类似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参照这些规定请求撤销相关条款。
法院审查的考量因素
- 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法院会审查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是否合理,以及双方是否已经按照协议实际履行了财产分割。如果财产分割明显不合理,导致负债一方的偿债能力严重下降,且未履行相关分割条款,法院可能会支持债权人的撤销请求。
- 子女抚养费负担:考虑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否合理,以及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影响。如果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提高子女抚养费标准,使得负债一方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量这一因素。
- 离婚过错:如果离婚是因为一方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进行了适当倾斜,法院在审查债权人撤销权时也会考虑这一因素,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