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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夫妻一方处置财物情形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处置财物的规定,《民法典司法解释二》并没有直接对这一情形进行详细规定。下面详细解读夫妻一方擅自处置财物的相关情形:

不动产买卖中的特殊情形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擅自处置财物行为的有效性及责任承担

 
  • 数额较小的情形: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数额较小,依法应当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都有处分权。
  • 数额较大的情形: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数额较大的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确认该处分行为无效。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取得,并已支付合理价款的,处分行为有效,不得申请撤销,但擅自处分方应当就处分行为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及后果

 
  • 转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不同的数额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帐上的资金等取出或转帐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离婚时,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 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一般是亲戚或朋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这种行为可通过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财产,恶意转移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 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离婚时,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能会少分或不分财产。
  • 私赠他人:包括赠与给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关系的第三者,或者赠与给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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