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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可从以下几方面认定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

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货币出资

 
  • 未实际缴存货币:股东未将认缴的货币资金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存入的金额低于认缴的出资额,如股东认缴 100 万元,但实际未向公司账户存入任何资金。
  • 未按期缴存: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节点缴存货币出资,即使最终缴纳了出资,但超过了约定的出资期限。

未办理非货币财产权转移手续

 
  • 实物出资未转移所有权:以房屋、设备等实物出资的股东,未将实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公司名下,公司未实际占有和支配该实物,无法对其行使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知识产权出资未办理变更:以专利技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出资的,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知识产权的转让或变更登记手续,导致公司无法真正拥有和使用这些知识产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虚假验资或评估

 
  • 伪造验资报告:股东与验资机构串通,通过提供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等资料,骗取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而实际上股东并未真正出资。
  • 高估非货币财产价值: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进行虚假评估,故意抬高其价值,使其在账面上达到或超过认缴的出资额,但实际价值远低于评估价值,导致公司的实际资本并未达到认缴的数额。

抽逃出资

 
  • 直接抽回出资: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将已存入公司账户的出资款转出,挪作他用或据为己有,且未对公司的经营和偿债能力造成损害。
  • 虚构交易抽逃:通过虚构与公司的交易,如虚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将出资款以支付货款、偿还借款等名义转出,实际上这些交易并不存在或不具有真实的商业实质,从而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 利用关联交易抽逃:股东利用其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将公司的资产低价转让给自己或关联方,或高价从关联方购买资产,间接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其他行为

 
  • 少记负债高估资产验资: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使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与验资报告不符,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存在虚假成分。
  •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却行使股东权利:如股东未实际出资却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使表决权等,影响公司的正常治理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这种行为也可能被视为虚假出资的一种表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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