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岁老人强奸获刑 15 年却因生活不能自理难收监,看法律与人性如何平衡
我是吕律师,在法律领域摸爬滚打多年,见过形形色色的案件,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这个案子,实在是让人深思。
据新闻报导
在湖南省邵阳县,有一位 93 岁的老人周某某。他小学文化,是个农民。2024 年 10 月 14 日,他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这一判决生效后,进入收监执行阶段。可到了 2024 年 11 月 14 日,邵阳县看守所却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并建议法院对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而法院在 2025 年 2 月 12 日受理了这个建议,还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大众监督。
这个案子的法律要点在于,首先是犯罪事实明确,周某某的强奸罪成立并依法被判处刑罚,这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肃惩处。其次,看守所提出生活不能自理拒绝收押并建议暂予监外执行,这涉及到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处理。暂予监外执行并不是随意决定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确保既保障刑罚的严肃性,又考虑到罪犯的实际身体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这个案例中,周某某因生活不能自理,符合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这一法条规定。看守所基于此拒绝收押并建议暂予监外执行,法院也依规受理进行审查公示。这一案件让我们看到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又要兼顾实际情况,依法保障罪犯应有的权益。法律是公正且人性化的,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要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