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流程中暗藏的法律风险
大家好,我是吕婷律师。在多年处理婚姻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人对协议离婚流程中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今天就给大家详细剖析一下协议离婚流程里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先来说说离婚协议内容方面的风险。小王和小赵决定协议离婚,他们草草地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分割只是简单写了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但实际上,他们有一套正在还房贷的房子,还有一些股票账户资产,以及一些难以估值的家庭古董收藏。这种模糊不清的财产分割条款,在后续可能就会引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离婚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一旦一方反悔或者出现新的情况,就容易产生纠纷,双方可能不得不再次对簿公堂。
再讲讲冷静期的风险。现在协议离婚设置了 30 天的冷静期。在这期间,一方可能随时改变主意。比如,小张和小李在申请离婚登记后进入冷静期,小李原本同意离婚协议的内容,但冷静期快结束时,他突然反悔,不想按原协议分割财产了,这就使得整个离婚进程受阻。而且,在冷静期内,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出现变动,像一方偷偷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虽然《民法典》有相关规定来约束这种行为,但一旦发生,要追回财产、重新分配,也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另外,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也存在风险。有的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的约定过于简单或者不合理。例如,约定一方拥有抚养权,但没有明确另一方探视子女的具体方式、时间,这可能导致日后在探视问题上产生争议。从法律角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合理规划好这些问题,很容易伤害到子女的身心健康,也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风险是债务分担。有些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清晰的界定和合理的分担方案。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笔用于家庭生意的贷款,但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及这笔债务如何偿还。如果后续债权人主张权利,即使离婚协议有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如果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那么双方都有可能面临偿还债务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总之,协议离婚虽然看似简单快捷,但其中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大家在进行协议离婚时,一定要谨慎对待离婚协议的拟定,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