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流程中的常见 “陷阱”
大家好,我是吕婷律师。在多年处理婚姻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现协议离婚虽然看似简单,但其中隐藏着不少容易让人 “中招” 的陷阱。今天就来给大家详细讲讲这些常见陷阱,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协议离婚时保持警惕。

首先是财产分割方面的陷阱。很多夫妻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对财产的约定过于笼统。比如,只写 “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却没有明确列举具体的财产范围。这就可能导致日后出现争议。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发现还有一些重要财产未在协议中明确处理,想要重新分割就会变得十分棘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协议离婚中,如果财产分割条款不清晰,就容易给一方钻空子,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还有一种情况是关于房产的处理。有些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产,但在离婚协议中只简单写了 “房子归一方”,却没有明确后续的过户手续、房贷偿还等问题。如果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或者拒绝承担房贷,另一方就会陷入困境。比如,小王和小李协议离婚,约定房子归小李,但没有提及过户事宜。后来小王反悔,不配合过户,小李就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既耗费时间又增加了成本。
债务分担也是一个容易出现陷阱的地方。有些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约定不明确,或者试图通过不合理的约定逃避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笔共同债务,离婚协议却约定由没有偿还能力的一方承担,这种约定很可能无法对抗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债权人发现夫妻通过离婚协议不合理转移债务,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
子女抚养问题上也存在陷阱。比如,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约定过低或者没有考虑到未来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变化。随着孩子年龄增长,教育、医疗等费用可能大幅增加,当初过低的抚养费根本无法满足孩子的实际需求。而且,有些离婚协议对探视权的规定过于模糊,导致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受到阻碍。例如,只写了一方有探视权,但没有明确探视的时间、方式等,这就容易引发双方关于探视权的纠纷。
另外,离婚冷静期也可能成为一个陷阱。在冷静期内,一方可能会故意拖延时间,或者在财产方面进行转移、隐匿等行为。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来约束这种行为,但一旦发生,另一方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
总之,协议离婚流程中的这些常见陷阱不容忽视。大家在签订离婚协议前,一定要仔细考虑各项条款,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合理、清晰明确,避免日后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