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对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是否有影响
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对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有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 减轻赔偿责任:若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如平时对孩子进行了安全教育,告知其不能随意放鞭炮以及放鞭炮可能带来的危险;事故发生时也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了监管等,法院在判定赔偿责任时会考虑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比如在一些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其他公共场所因意外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例中,监护人若能证明已向孩子强调过安全注意事项,且学校等场所也存在一定管理疏漏,那么监护人承担的赔偿比例可能会相对降低。
- 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如对孩子的危险行为不闻不问,放任孩子随意玩耍鞭炮等危险物品,导致他人损害,监护人通常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例如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监管的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骑自行车撞倒行人,且监护人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监护义务,此时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行人的全部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 特殊情况:如果未成年人自身有财产,如接受的赠与、继承的遗产等,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135。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在未成年人财产不足以赔偿时,监护人仍需对不足部分进行赔偿,但尽到监护职责这一事实可能会影响法院对监护人赔偿金额的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