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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判决书与调解书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不过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判决书的法律效力

 
  • 确定力方面
    • 既判力:判决书一旦生效,就产生既判力,即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了终局性判定,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作出与生效判决书相矛盾的判断。例如在民事合同纠纷中,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有效且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后,双方就不能再次针对合同是否有效以及该违约责任的有无问题另行起诉,其他法院后续受理相关案件时也要受此判决的约束。
    • 形成力:在部分涉及形成权的判决中,如离婚判决、撤销公司决议判决等,判决书生效会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像离婚判决书生效,意味着夫妻关系正式解除,无需再办理其他手续就产生了相应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
  • 拘束力方面:生效的判决书对当事人、法院以及社会公众等都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比如给付金钱、交付特定物等;法院要维护判决书的权威性,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已生效的判决,除非通过法定的再审等纠错程序;社会公众也应当尊重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秩序,不得干扰判决的执行。
  • 执行力方面:如果判决书包含给付内容,比如要求一方支付赔偿金、偿还债务等,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运用强制手段来保障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得以实现,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 确定力方面
    • 既判力:调解书同样具有既判力,一旦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就意味着双方对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了一致认可,该争议事项就此解决,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能作出与之相悖的裁判。例如在民事侵权纠纷中,双方经调解就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达成一致并签收调解书后,不能再以相同事由另行主张权利。
    • 形成力:在一些涉及特定法律关系变动的调解案件中,调解书生效也会产生相应的形成力。比如在调解离婚的案件中,调解书生效后,夫妻关系解除,产生与离婚判决书同样的法律关系变更效果。
  • 拘束力方面: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双方必须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或违反调解内容。法院也要保障调解书的顺利执行,维护其权威性。同时,调解书的内容对外也体现了一种既定的法律秩序,相关人员需予以尊重。
  • 执行力方面:若调解书规定了一方或双方有给付等义务,而义务人未按调解书履行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得到执行,与判决书在执行力方面的功能类似,以此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

总体而言,判决书与调解书生效后在各自对应的纠纷解决中都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等各方面有着相应的约束、保障作用,以维护法律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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