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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卖淫嫖娼的常见问题

1、卖淫嫖娼会判刑吗?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认定为卖淫嫖娼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免于治安处罚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会涉及犯罪,受到刑法处罚: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口交、手淫属于卖淫嫖娼吗?

律师解答: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这样问题,这个问题也是目前争议最大、最容易模糊的问题。

  首先,我们看一下卖淫嫖娼的概念。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定义很简洁,我们可以从其中三个方面来理解,不特定、钱财、性关系。

  认定是否是卖淫嫖娼,首先看是不是不特定的人员,双方产生联系,是不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

  其次,是不是以钱财作为交易。

  最后,是不是以发生性关系、满足性令人欲为目的。

  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性行为呢?随着社会的发展,性行为以不再是异性之间的专有,同性之间也可以有性行为,而且,性行为过程中,也不仅仅局限于双方,帮助、协助对方,以满足对方性欲,也是一种性行为。因此,只要在满足前面两个条件下,“口交、手淫、肛交”等等也被认定为卖淫嫖娼。

  3、为卖淫嫖娼提供场所、介绍、组织等行为创造便利、条件的人会受到怎样处罚?

律师解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吕律师点评:

  卖淫嫖娼行为,不仅会败坏社会风气,还会传染疾病,还涉及违法、犯罪,是社会明令禁止的行为。

  由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明确,因此,许多人也对新阶段出现的新行为,产生争议和不解,相较于传统观念,卖淫行为往往是女性,嫖娼者往往是男性,卖淫嫖娼存在于异性之间,以性交为事实依据。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仅出现了男性提供性服务的现象,同性之间也有以钱财为目的的性服务,性行为也不再是存在于双方,也可以单方。

  在司法实务中,法律虽然没有具体细化行为表象,但只要满足卖淫嫖娼的认定条件,同样把非传统性行为,列入卖淫嫖娼的行为,同样适用于相关法律的约束。这也体现了法律法规的强壮性、包容性、适用性,也避免了新阶段出现的新行为游离于法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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