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过失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过失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犯罪构成差异
- 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是过失心态。
- 例如,甲为了发泄情绪,故意在居民楼内的燃气管道上打孔,希望制造混乱,其主观上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乙在装修自己房屋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燃气管道的位置,不小心将其损坏,乙是过失行为。
- 具体罪名适用
- 对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通常会适用其他特定的过失犯罪罪名。如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 以交通领域为例,如果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检查车辆制动系统,在行驶中突然发现制动失灵,导致车辆失控冲撞人群,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考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更具体的交通肇事罪(如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 刑罚不同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过失犯罪的刑罚相对较轻,例如过失爆炸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刑罚差异也体现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法律评价上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