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传谣面临的法律风险-刑事辩护-苏州律师吕婷
案例分析:
3月20日上午8点多,一个粉丝超过百万名叫跑者子牛的微博博主,发布了著名物理学家杨振宁先生已经离世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
然而,这条消息很快被证实是谣言。清华大学校方向求证的媒体表示,杨振宁先生当前身体健康。
在不实消息被澄清后,当天上午10点开始,这名微博博主又接连发布了“杨振宁先生那条信息,不确定,今天犯了错误,自禁7天”等消息,同时也删除了之前发布的不实信息。
当天12点多,这名微博博主再次发布消息表示,对于“今日误传杨先生谣言深感不安,自己需要认真反省及检讨,决定自发停泊至少三个月,以儆效尤”。
并且,在3月24日也就是在事发的第5天,这名博主再次发布了一条微博,表示已经向杨振宁先生送达了道歉信,并再次向社会公众致歉。
就在同一天,新浪微博虚假信息辟谣官方账号也发布了一则消息,对此事进行了辟谣声明。
然而对于这名博主的反省和检讨,不少网友并不认同,认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已经触犯法律,不应自罚了事。
法律专家:
这样的不当行为确实存在法律风险,这些类似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往往不仅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首先,先从民法角度来说,你发布一个别人去世的信息是对这个人格利益的一个重大损害,特别是名誉权,所以,这是一个侵害人格权,特别是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一种侵权行为。
按照刑法来看,对这个人的名誉造成重大伤害的,有可能涉及到几个罪名:
第一,可能涉及诽谤罪。
第二,明知道是假的,你还传播,这可能涉及到一个寻衅滋事罪的范围,这也是一个刑法的罪名。
第三,如果没有上升到刑事犯罪这么严重,在民法和刑法之间还有一个治安处罚法。
那么,信息的发布者及时进行了反省和检讨,甚至还表示自罚,还进行了道歉,是否还会承担法律责任呢?
虽然谣言很快的被澄清了,不时信息的发布者呢也进行了道歉、反省甚至自罚,但如果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这些补救行为并不能完全免除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自罚不能免除他的其他的法律责任。
那有人说如果自罚不能免除其他法律责任,那要造谣者、传播者是不是就没必要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或者表示悔意的自罚了?
治法很重要,一方面对辟谣有很好的效果,另外一方面如果这个事情真的上升到一个刑事责任或者上升一个行政责任或者是民事赔偿问题的时候,他前面的道歉行为和自罚行为是减轻情节减轻责任的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
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吕婷律师点评:
如果在网络上造谣、传谣等发布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会触犯刑法,将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要规范我们在网络中的参与行为,以免给社会、他人造成伤害,给自己带来法律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