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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中从轻处罚的幅度标准及指导原则


从轻处罚的幅度并无固定的、绝对统一的具体标准,但存在以下一些常见的标准和指导原则:

刑法规定的一般性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 从旧兼从轻原则,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如果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应的幅度

 
  • 未成年人犯罪: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 30%-6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 10%-50%。
  • 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过失犯罪:减少基准刑的 20%-50%。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下;情节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下。
  • 从犯:一般减少基准刑的 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自首: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但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不适用从宽处罚。
  • 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30%;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50%。
  • 立功: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退赃、退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
  •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 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认罪认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60% 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6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考量


法院在考量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时,会综合全案情况,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后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适度调整刑罚。如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过错等,都可能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但具体的从轻幅度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会比法定从轻情节的从轻幅度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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