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不同
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存在以下不同:
客体方面
-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即特定人的生命安全.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方面
- 故意杀人罪:表现为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且行为通常针对特定的个人.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故意驾车向人群冲撞等,其行为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特性.
主体方面
- 故意杀人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体同样是一般主体,但需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 故意杀人罪: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系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可能导致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严重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