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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程序条件


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实体条件


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
  • 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例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作为关键证据的监控视频画面模糊,无法清晰辨认犯罪嫌疑人的面容及行为,且无其他有力证据予以佐证,该监控视频就属于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证据。
  •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 犯罪主体:某些犯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特定身份,若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该特定身份,则属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比如,职务侵占罪要求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如果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属于此类人员,就不符合起诉条件。
    • 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或犯罪目的的证据不足。例如,在诈骗案件中,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那么就难以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中任何一方面缺乏足够证据证明,都可能导致存疑不起诉。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无法确定伤害行为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无法证明伤害结果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比如在一个抢劫案中,证人甲称犯罪嫌疑人是在晚上 8 点实施的抢劫,而证人乙则称抢劫发生在晚上 9 点,且两人均坚称自己的记忆无误,对于这种关键时间点上的证据矛盾无法合理排除,就会使案件事实存疑。
  •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即依据现有的证据,案件存在多种可能性,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例如,在一宗杀人案件中,虽然在犯罪现场发现了带有犯罪嫌疑人血迹的凶器,但犯罪嫌疑人辩称是在案发前因其他原因接触过该凶器,且现场并无其他直接证据能够排除这种可能性,那么就不能确凿地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是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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