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个人信息罪怎么判
买卖个人信息罪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量刑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 一般情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从重情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特别严重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 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