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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11.11驾车撞人者会怎么判

                珠海 11 月 11 日驾车撞人事件性质极其恶劣。截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该案件已致 35 人死亡,43 人受伤。犯罪嫌疑人樊某(男,62 岁)已被警方控制等。初步查明,案件系樊某对其离婚后财产分割结果不满而引发。
这种驾车冲撞市民的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起刑点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这起案件中,造成了如此严重的人员伤亡后果,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最终的判决结果将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来确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下是关于该罪的详细介绍:
  1. 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并无威胁时,则不构成本罪。
    •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刑法明确列举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且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例如,故意驾车向人群冲撞、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等行为,在一定情况下能够危害公共安全,就可能构成此罪。
    •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但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 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可能导致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类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都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 量刑标准
    • 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 “严重后果” 通常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严格把握构成要件和适用标准,以确保公正、准确地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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