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立功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揭发检举类:
-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犯罪分子被捉拿归案以后,主动揭发除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并且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例如,甲因盗窃罪被抓,在审讯过程中,甲揭发了乙曾实施的抢劫罪,经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后,该揭发行为可认定为立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揭发的情况不属实、无法证明或不属于犯罪行为,则不认定为立功。
- 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罪犯在服刑期间,检举监狱内其他罪犯的犯罪行为,或者检举监狱外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也属于立功表现8。
- 提供线索类:
-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向司法机关提供尚未被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包括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人或者有关证人等信息,从而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例如,丙知道某起诈骗案的关键证人信息,将其告知司法机关,帮助侦破了该案件,丙的行为可认定为立功。
- 阻止犯罪类:
-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无论是在犯罪行为正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在犯罪行为即将实施之前,成功阻止了其他人的犯罪活动。例如,丁在看到有人准备持刀抢劫时,及时上前制止,避免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丁的行为属于立功。
- 协助抓捕类:
-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例如,戊了解到某逃犯的藏匿地点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戊的行为属于立功。
- 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类:
- 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罪犯在服刑期间,在生产、科研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积极意义。比如,服刑人员在监狱组织的生产活动中,研发出了一种新的生产技术,提高了生产效率,经相关部门认定具有重大价值,可认定为立功28。
-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面临危险的情况下,不顾自身安危,救助他人的生命。例如,己在火灾现场不顾生命危险,多次冲进火场救人,这种行为可认定为立功。
-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积极参与抗灾救灾,或者在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比如,在地震发生后,庚积极参与救援工作,帮助救援队伍搬运物资、救助伤员,庚的行为可认定为立功。
-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除了上述列举的情形外,其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大积极影响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立功,但具体的认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