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与自首有什么区别
立功与自首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及认定标准不同
二、主体和行为性质不同
三、法律后果不同
一、概念及认定标准不同
- 自首:
- 自动投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包括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等情况。
- 如实供述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 立功:
-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与本案无关的他人或共同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除本案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并且所揭发的犯罪行为必须可以被认定为犯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或作为有罪不诉。例如,甲因盗窃罪被抓后,揭发乙曾实施过抢劫罪,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甲的行为属于立功。
- 提供重要线索:提供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且该线索对侦破案件起到关键作用。例如,丙向司法机关提供了某逃犯的藏匿地点,公安机关据此成功抓获逃犯,丙的行为属于立功。
-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在犯罪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时,成功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比如,丁在看到有人准备持刀行凶时,及时上前制止,避免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丁的行为属于立功。
-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例如,戊了解到某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戊的行为属于立功。
- 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如在生产、科研中进行重大技术革新,或者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等。
二、主体和行为性质不同
- 主体范围:
- 自首:一般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实施的行为,适用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况。自首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其行为主要是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一种自我救赎和主动承担责任的表现。
- 立功:主体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一般主体。例如,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等其他人如果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线索等,犯罪嫌疑人也可能因他人的行为而被认定为立功。
- 行为性质:
- 自首:主要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自我悔悟和主动认罪态度,是对自身犯罪行为的一种积极回应。通过自首,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表明自己认识到错误,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体现了一定的主观认罪悔罪性。
- 立功:更多地表现为对他人犯罪行为的揭露或对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协助,具有一定的利他性。立功者的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其出发点不一定是出于对自身犯罪行为的深刻悔悟,而可能是出于多种动机,如争取从轻处罚、正义感等。
三、法律后果不同
- 从轻处罚程度:
-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在量刑中通常是一个重要的从轻情节,但从轻的幅度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 立功: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的从轻处罚力度相对较大,尤其是重大立功表现,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产生更为显著的影响。例如,在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行为可能成为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关键因素。
- 适用范围:
- 自首:适用于所有犯罪,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自首的条件,无论所犯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如何,都可以在量刑时考虑自首情节。
- 立功:虽然也适用于大多数犯罪,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立功的认定和适用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行为涉及向境外机构、组织提供国家秘密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则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立功或者从轻处罚的幅度会受到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