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法院一般不支持的民事赔偿类型
在刑事案件中,并非所有民事赔偿请求都会得到法院支持。了解这些不被支持的赔偿类型,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避免不合理诉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因受到犯罪侵犯,无论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的惩处本身就包含了对受害者精神层面的慰藉。例如在一些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者虽然遭受巨大精神创伤,但单独就精神损害提起诉讼,法院通常不会受理。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或地区,可能会有不同考量,但总体遵循这一原则。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通常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重点在于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而此类赔偿在性质上相对复杂。但如果是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则赔偿范围、数额不受此限制。例如在一些交通事故引发的刑事案件中,由于有明确法律规定此类情况可支持相关赔偿,受害者家属可以依法主张。而在普通暴力犯罪案件中,若想获得这部分赔偿,通过调解或和解是可行途径。
未来潜在的经济利益
对于未来有潜在获得可能性或需通过艰巨努力方可获得的实体经济利益,法院一般不支持。这是因为这类损失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准确衡量和认定。比如,一位发明家因犯罪行为受伤,导致其正在研发的项目可能无法产生预期利润,这种未来潜在的经济利益损失,法院通常不会将其纳入赔偿范围。因为未来的情况充满变数,很难确切判断损失的具体数额。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财物引发的赔偿
若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财物,应依法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例如在盗窃、诈骗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受害人财物,法律规定通过追缴和责令退赔来返还财物,而不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这样规定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司法效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
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构成犯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但会告知其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这是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国家责任承担,有专门的国家赔偿程序来保障受害人权益。例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权益构成犯罪,受害人应通过国家赔偿程序来获得赔偿。
间接损失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失,比如因受伤无法参加商业活动可能带来的预期利润损失等,通常不属于法院支持的赔偿范围。这是因为间接损失难以明确界定和准确计算因果关系及损失数额。例如,一位演员因受伤无法出演预定的商业演出,由此可能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法院一般不会将其纳入赔偿范围。
了解这些法院一般不支持的民事赔偿类型,能让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更加理性地提出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